【考訊週報】外語人才新職涯,移民特考高薪釋缺130名
移民特考將在107年5月4號開始報名囉~~應考資格無科系限制,只要年滿18歲及符合相關資格即可參加考試。移民行政競爭者少錄取率高,且具有挑戰性的工作,其工作需要24小時值勤,執行查察逾期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等職務,視同司法警察角色,非單純行政人員,故皆需參加體能測驗。107年移民特考,二等考試設移民行政類科10名、三等考試設移民行政類科100名、四等考試設移民行政類科20名,合計130名。適合語文能力優秀的您來挑戰!
【選擇移民行政「四」大考取優勢】
1. 競爭人數較少,上榜機會增加。
2. 業務國際化,職涯具前瞻性。
3. 薪資較同職等高,四等起薪4萬起、三等起薪5萬起。
4. 享公務人員資格與福利,生活穩定。
【考試簡介】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一般行政機關,前身為入出境管理局,人員採簡薦委任制任用。
最初僅單純執行入出境管理業務,因應國內政經發展、國際局勢及兩岸關係變化,隨著法規及組織功能之演進,逐步納入外來人口管理、防制人口販運、移民照顧輔導、兩岸交流往來、國際交流合作、移民人權保障及移民政策推動等業務。移民署執掌之業務範圍為國境管理、移出入對象管理、移民輔導、非法移民管理等,其掌理業務如下: 入出國、移民及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之擬(訂)定、協調及執行。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
【工作內容】
內政部移民署業務性質具特殊性,爰建請申辦移民特考並施以專業訓練二、三等8個月、四等5個月,以羅致符合業務需求之專業人才。
考試錄取人員主要係分配至北、中、南區事務大隊(含各地專勤隊、服務站及收容所)、國境事務大隊等業務單位,並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一、專勤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全國各縣市專勤隊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之查察、臨時收容、強制出境及驅逐出國,執行境內面談、外來人口查察等工作。
二、服務站:辦理全國各縣市入出國及移民事務各項申請案件,外籍配偶輔導推動等工作。
三、收容所: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非法外來人口收容管理及遣送等工作。
四、國境事務大隊:須24小時輪值服勤,辦理執行旅客入出國證照查驗、管制案件處理、入出國冒用及偽變造證件之查處及人蛇偷渡查緝、反恐等工作。
◎ 為應內政部移民署業務屬性特殊,多數工作內容為外勤執行查察逾期停留、居留、非法入出國、收容或遣送, 建議考試錄取人員於分發前儘量取得「汽車駕照」為宜,俾利業務推動順遂。 |
【107年度報名與考試日期】
- 報名日期:107年5月4日至5月14日止。(系統受理報名至下午5時止)
◎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以電腦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網路報名,即可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 考試日期:
(1)第一試筆試: 二等:107年8月11日(六)至12日(日)。 三等:107年8月11日(六)至13日(一)。 四等:107年8月11日(六)至12日(日)。
(2) 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於107年12月2日(日)舉行。
(3) 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預定於107年12月29日(六)舉行,實際日期須視典試委員會決議而定。
- 考試地點:
本考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6考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經選填寄遞後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二等考試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等別 |
類 科 |
應 考 資 格 |
二 等 |
移民行政 |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研究院、所,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 學研究院、所畢業,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
三等 |
移民行政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
四等 |
移民行政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 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三、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移民特考應試科目】
等別 |
類別 |
普通科目 |
專業科目 |
二 等 考 試 |
移民行政 |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三、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研究 四、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五、移民情勢與移民政策分析研究(包括兩岸關係、移民人權) 六、行政法研究 |
第二試 |
體能測驗 |
||
第三試 |
口試 (以集體口試行之。但到考人數不足二人時,採個別口試。) |
||
三 等 考 試 |
移民行政 |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三、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 ◎四、行政法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七、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第二試 |
體能測驗 (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 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
四 等 考 試 |
移民行政 |
◎一、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
◎三、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四、行政法概要 ※五、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 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六、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第二試 |
體能測驗 (以心肺耐力測驗一千二百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五分五十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六分二十秒以內。)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薪資待遇】
移 民 特 考 |
等級 |
薪資 |
二等 |
敘薦任第7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56,160元。 |
|
三等 |
敘薦任第6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52,970元。 |
|
四等 |
敘委任第3職等本俸1級薪俸,每月薪俸、專業加給及危險加給約43,020元。 |
※以上皆須經考試訓練期滿及格。
※薪資為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轉任限制】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以外之機關,並須於內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107年暫定需用名額表】
等別 |
職組 |
類科 |
暫定需用名額 |
二等 |
安全 |
移民行政 |
10 |
三等 |
安全 |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
58 |
移民行政(選試日文) |
4 |
||
移民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
2 |
||
移民行政(選試法文) |
1 |
||
移民行政(選試韓文) |
7 |
||
移民行政(選試葡萄牙文) |
1 |
||
移民行政(選試越南文) |
12 |
||
移民行政(選試泰文) |
5 |
||
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
8 |
||
移民行政(選試德文) |
1 |
||
移民行政(選試俄文) |
1 |
||
四等 |
安全 |
移民行政 |
20 |
合計 |
130 |
※ 相關資訊請依考選部公布之簡章為準!
※ 用人機關如有臨時用人需要,於典試委員會決定錄取標準前,經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近三年缺額一覽表】
|
104 年 |
105 年 |
106 年 |
||
二等 |
移民行政 |
10 |
|||
三等 |
移民行政(選試英文) |
60 |
70 |
68 |
|
移民行政(選試日文) |
5 |
5 |
4 |
||
移民行政(選試西班牙文) |
1 |
1 |
1 |
||
移民行政(選試法文) |
1 |
1 |
1 |
||
移民行政(選試韓文) |
3 |
3 |
3 |
||
移民行政(選試葡萄牙文) |
1 |
1 |
1 |
||
移民行政(選試越南文) |
10 |
10 |
10 |
||
移民行政(選試泰文) |
3 |
3 |
3 |
||
移民行政(選試印尼文) |
4 |
4 |
7 |
||
移民行政(選試德文) |
1 |
1 |
1 |
||
移民行政(選試俄文) |
1 |
1 |
1 |
||
四等 |
移民行政 |
20 |
20 |
30 |
|
合計 |
110 |
120 |
140 |
【投考組合】
考試名稱及類科 |
移民特考三等 |
移民特考四等 |
高考三級 ∕ 地特三等 (戶政) |
一般警察特考四等(行政警察) |
國文 ( 作文、公文與測驗 ) |
★ |
★ |
★ |
★ |
法學知識 ( 憲法、法學緒論 ) 與英文 |
★ |
★ |
★ |
★ |
行政法 |
★ |
★ |
★ |
★ |
國境執法與刑事法 ( 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 |
★ |
★ |
★ (刑法) |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 ( 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 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 |
★ |
★ |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
國土安全與移民政策 ( 包括移民人權 ) |
★ |
★ |
||
外國文(英文、日文、西班牙文、法文、韓文、葡萄牙文、越南文、泰文、印尼文、德文、俄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 |
★ |
|||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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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與政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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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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